如果企业不履行发现职业病处理义务应该由谁去督促整改和处罚呢?
依照《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处理(《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 。因此,该问题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来,对用人单位的发现情况进行监督和整改;如果企业不履行处理职业病义务的话,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法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消息来源:新华网 - 法制网
《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监测或者鉴定的机构有违法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负有本法规定责任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履行发现职业病处理义务的,属于失职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首先要看《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是否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只是在企业内部违反法规的话,可以要求企业自行整改,但要及时提醒企业及受影响的人员,以及做好宣传工作;如果违法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话,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途径进行处理。
《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看看2018年6月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社会法-就业促进法》的一些内容吧: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环境监测评估。的消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监察网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实施本法。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调查核实。因此,企业不履行发现职业病处理义务应该由相关部门来督促整改和处罚。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对本辖区的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全国性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开展有关职业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人履行发现职业病处理义务;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给用人单位一个通报批评的机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也应给予资金扶持和管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予以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指导、监督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拉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