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督导制度实施细则资料,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的什么责任?

最新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督导制度实施细则资料

1、最新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督导制度实施细则资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老师傅电工 为了落实学校关于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的通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使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导目的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在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建立监督和反馈系统,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督导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学校教学督导组隶属于学校教学督导室管理,并受学校教学督导室委托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权利。

2、由主管教学的王亚明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学督导组工作。教学督导组的成员由热爱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组成。

3、了解学校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及教学秩序状况,协助学校领导及校教学督导室对全校教学运行秩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学校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教学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

5、负责对学校任课教师进行检查性听课,并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6、负责对学校教学环节工作质量,以及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价。4学年末,4教学质量评估表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习生填写。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的什么责任?

2、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的什么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