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市旅游职业学校怎么样
1、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校林立的学府路上坐落着一所具有特色和影响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该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的黑龙江唯一一所公办旅游类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是黑龙江旅游学校,建校已有四十多年历史。在数十年办学历程中学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以学生为本、质量立校,以就业为本、品牌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并在构建“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培养精品人才”,实现“三个零距离 ”,即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零距离、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零距离、培养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零距离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较有特色的办学与管理模式。 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中职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中心以及旅游商贸、酒店管理烹饪、计算机艺术设计和应用外语、机电工程等院系,共开设35个专业。现有专任教师164人,其中各类专业大师、名师、国家级评委、省级学科带头人5人、副教授 86人,“双师型”教师70人,客座教授、外聘专家、外教和高级技术人员20余名,在校生4000多人。学院面向辽宁、吉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蒙古等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考统考生。 学院具备现代化的办学基础设施,拥有12.3万平方米的校园面积,7.3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建有8900平方米的图书馆、4600平方米的综合实训楼。拥有1000多万元的教学实验设备和18万册的图书资料。建有旅游酒店实训室、食品生物技术实验实训室、电子商务实训室、数控机床模拟实训室、汽车电子实训室、工艺美术创作室、三维立体仿真旅游模拟室、数字模拟教学系统等,并拥有院属星级宾馆和酒店、商务旅行社、广告公司等。其中,三维立体仿真模拟系统应用于教学具有国领先优势。 学院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专门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与此同时注重和强化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积极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按企业要求仿真模拟训练,实行在校系统学习两年,在企业带薪学习一年,即顶岗带薪、带薪就业的管理模式。学院还建外联扩大实习实训基地,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大连、哈尔滨等地建立了100多个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充分保证毕业生专业实践的需要和社会对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学院培养出的一大批毕业生也已遍布国各大中等经济发达城市,并已成为行业的骨干力量,有的已走上了企业经理、集团总裁等领导岗位,成为行业精英。 学院始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校企结合、工学结合、中外结合的办学道路,先后与省外多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组建职教联合体,并与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合作,引进了德国“双元”制教学模式,在数控、汽车、酒店等多个专业进行双元制教学,开展半工半读,成效十分显著;与中国饭店协会就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进行合作,开展准职业经理人和星级服务员的考试认证,提升学生就业的层次;与韩国湖原大学合作,开办了专本连读学历教育,并已成功向韩国输送26名留学生,现有文秘、管理专业(旅游方向)出国留学生共61人正在校学习。 数十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始终把“修德强能、励学敦行”作为学院的一种信念与精神,以此感召和影响每一位教师和来此求学的学子,不仅学院办学特色愈加明显,而且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被誉为“旅游和食品业人才的摇篮”。 学院秉承“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中外结合”的办学宗旨,先后与德国合作进行汽车类、酒店类、烹饪类专业“双元制”教学试点,切实保证了人才培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设置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搭建就业平台。特别注重强化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达到实习即顶岗,顶岗即带薪,带薪即就业,我院先后与国100余家名优企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一次性就业率达90%以上。我院毕业生已遍布国各大中等经济发达城市,一大批毕业生成为行业的骨干力量,有的已走上企业经理、集团总裁等领导岗位。
2、哈尔滨市旅游职业学校怎么样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是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黑龙江省商务厅;学院立足黑龙江、牵手商务部、服务商旅业、辐射东北亚,始终坚持“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零距离、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零距离、培养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零距离”的办学思想。是中等职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基地、还承担着国家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地方公共机构的职能,是黑龙江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基地;学院建有图书馆、体育馆、综合实训楼等教学、生活设施15万平方米,商贸旅游实训基地是省教育厅、财政厅重点建设的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学院开设旅游、酒店、烹饪、财经、贸易、物流、电子商务、生物制药、美容设计、建筑装饰、汽车维修等30多个专业。现有专业教师213人,教授31人,副教授66人,拥有一支由教授名师骨干、专业培训师、行业能工巧匠和国家级评委组成的务实教学团队。
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办学条件
学院教学设施先进完善:教学、实验实训、办公楼12座,与互联网相联的宽带校园网、有线电视网、现代化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室内体育馆、游泳馆、多功能健身中心,还拥有刑侦实验室、财会模拟实验室、电子电工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宽带网络技能训练房、模拟法庭、警体训练馆及现代化实弹射击训练馆等,学院设有黑龙江省规模最大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配件,省直监狱劳教单位、黑龙江林业中级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黑龙江农垦法院、沈阳飞机工业集团、哈飞工业集团、普利斯物证鉴定中心等设有实验实训基地,教学硬件设置达到(相当一部分已超过)高职高专设置评估标准。 师资力量雄厚:拥有教师322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56人,研究生学历的教师38人,并聘请一线有经验的教师来校任教,教学实力、科研实力较强。
4、龙江县职业教育中心能考那几所大学
龙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是经龙江县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的公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占地7535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0平方米。是省教育先进集体、市级文明标准单位、市花园式学校。2000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现代农艺技术、畜牧兽医、汽车运用与维修、电脑美术设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电工电子、学前教育、焊接9个中专学历教育专业,财会、经济管理、法律等20个大专、本科电大学历教育专业和家政、烹饪、高效种植、手工编织等技能培训专业。有各类在籍学生3558人。 学校办学特色鲜明、经验丰富。其前身为龙江县成人中专,建于1975年,最初开设农学、牧医、园艺专业师资力量、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在全省都处于领先位次,是齐齐哈尔市“六面旗帜”之一。办学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致认可。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农村成人教育先进学校、全省成人中专评估优秀学校。1994年以后,又相继开设了群众文化、农田水利、经济管理、农家经营等15个专业。1995年3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县级职教中心学校的文件精神,开始在原成人中专校址筹建县职教中心学校,并把县成人中专更名为龙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当年9月原县农业高中并入,1998年6月龙江县技工学校、龙江电大分校并入职教中心,2000年3月,职业高中并入,在原职业高中学校设分校办学。学校坚持“为人人创造人生出彩的机会”的办学理念和“胸怀理想,身有德行,手握技艺,服务社会”培养目标,树立“厚德,砺技,笃实,创新”校训和“臻于至善,和而不同”的校风精神。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之路,努力为龙江经济发展培养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在校办产业创办上,成功走出了“专业带产业,产业促专业”的发展之路。以电脑美术设计专业为依托,成立了剪纸产业公司,开发设计了产品,把剪纸艺术作为美术专业课程,培训了学员。首推的“龙江十八怪”剪纸产品深受文化爱好者的欢迎,成为鹤城旅游文化的标志产品。又完成了“龙江印象”多层剪纸产品的设计,并正式批量生产。充分发挥专业和人员优势,积极指导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通过示范培训、企农合作、产品升级、品牌营销等,建立了完整的食用菌产业链条,辐射带动食用菌生产农户450户,年产业经济规模达到1200万元。 学校现有教职工137人,其中专任教师83人。高级职称占45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58.7%。省级骨干教师1人,省级学科带头人1人,市级骨干教师10人,市级教学名师2人,市级科研骨干教师19人,县级骨干教师17人,市级学科带头人4人,省级优秀教师4人,省级最佳教师5人,省级教学能手7人。专业教师多人次在全市、县声乐、普通话大赛中获奖。 学校拥有优美的校园环境、宽敞的教学场所和先进的教学设施。有人工草坪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沙滩排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有各类体育健身器材。建有多功能的实训大楼和培训中心、艺体馆。拥有实验室、实训室30个,实训设备总值1380万元。校内实训基地3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5个。 学校现代农艺技术专业承担多项省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试验推广工作。已推广作物、蔬菜品种30余个,成为龙江县主栽作物品种。完成了国家、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2项。电脑美术设计、电工电子专业教师编写的两个专业的设置标准在全国同类学校推广使用。现代农艺技术专业、畜牧兽医专业教育参加编写的专业教学计划在全省使用。182篇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3名教师参加了全国职业学校规划教材的编写。 学校立足龙江实际,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被确定为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市再就业培训基地、农村劳动者输出培训基地。年均进行各类技能培训12000人次。 建校以来,学校学生130余人次在省、市技能大赛中多愁获奖。电工电子专业学生在全省技能大赛中勇夺团体第一名,财会专业学生全国中职院校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区域半决赛(武汉站)中获得三等奖。 学校与中粮生物能源(龙江)分公司、飞鹤乳业、国能生物发电等多家企业开展就业合作关系。建立起了哈尔滨、大连、满洲里等就业网点,畅通了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了可靠的就业保障,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 学校办学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国家教育委副主任王明达、省委书记孙维本、两任省长陈雷、张左己以及市、县党政领导先后来学校视察工作,对学校办学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5、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评估方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号 发文时间: 2014-01-1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项目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四)拥有床位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0个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五)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厂,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仓库;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以及电力调度、电信、广播电视、财贸金融等单位使用大楼; (八)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九)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十)民航、铁路、公路运输的候车室(客运站)、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运输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十一)省级公安机关规定或者市(地)政府(行署)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垦区、林区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与其运营直接有关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条件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依法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和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五)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第十二条鼓励、引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火灾高危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工作部门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保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当地的消防安全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部门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识;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消防工作部门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所在的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制订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0%确定,且不少于8人。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1次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各级、各岗位员工应当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其行为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设置禁火禁烟警示标识。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电焊、气焊作业管理,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电焊、气焊或者其他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保持消防控制设备不间断正常运行,并落实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时间和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生产)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 (二)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类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6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 (三)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四)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组织1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应当记录有关情况。所作记录应由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存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督促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不能立即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 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违章动用明火、私接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的逐级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系统,并及时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等动态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开机提示,并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视频。 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 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半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第七章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六条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第三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农垦、森工、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消防执法力度,实施严格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将其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管理能力等纳入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内容,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管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评定,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定期表彰奖励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校以什么专业为主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现有在校生8600人。 悠久的办学历史 学院始建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市唯一本科建制的高等学府。建校以来,先后被农业部、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授予A等一级学校、教育改革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绿色学校、省级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5年被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联评为中国一流高职院校。享有“管理人才的摇篮、科技专家的沃土”之美誉。 火车站前面那条大道一直向前走5分钟,到文化广场那的久山大厦门前,有到温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的车,车费3元。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经过五十多年的办学历程,蓄积了较强的基础设施和办学实力,培养了两万余名大中专毕业生,为我国特别是为黑龙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教育部、农业部、黑龙江省政府及省农委的肯定与认可,毕业生普遍受社会欢迎,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享有“管理人才的摇篮、科技专家的沃土”之美誉。先后被农业部评为A等一级学校、教育改革先进单位,成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济管理学科组组长学校,被命名为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精神文明单位、省级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学院坐落在蕴涵镜泊湖神韵的国际旅游名城牡丹江市,依山傍水、环境幽雅、风景如画。占地126公顷,建筑面积13.9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2亿元,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公寓楼、餐饮楼、俱乐部、产业化教学基地群、后勤服务中心、标准化田径运动场等设施一应俱全、功能齐备,基础课、农学、畜牧、药学、财经、管理、计算机等科类的实验室、标本室55个,图书馆藏书15.8万册、电子读物3.93万种,建有电视卫星接收站、外语小电台,校园信息网已与国家电信宽带接通,实现了办公、教学、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全院共有教职工362人,其中专任教师176人;专任教师中,省级学术带头人4人,高级职称教师76人,中级职称教师80人,“双师型”教师36人。自1996年以来,承担和完成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资助课题6项,教育部面向21世纪职业教育改革与开发项目综合课题1项、子课题4项,国家级火炬计划药品开发课题1项,省级星火计划药品开发课题8项,省级药品开发和工艺研究室课题10项,牡丹江市药品开发课题5项,学院农作物品种选育课题1项、农业生产新技术课题2项。主编、主审和参编全国和省内统编教材35种,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3篇,公开出版专著1部;培育水稻新品种(农经一号)一个;共有15项成果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6项获牡丹江市优秀科研成果奖。 学院设有经济贸易系、财务管理系、信息管理系、绿色农业系、养殖系、制药系等六个系。设有农业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社区服务与管理、财务会计、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制药技术、计算机应用、旅游管理、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生物技术、文秘及办公自动化、畜牧兽医、动植物防 疫与检疫、园林花卉、商务英语15个专业44个专门化方向,招收普高和中职毕业生。还设有中专专业和中职高职连读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现有在校生4316人。 学院拥有全省职业教育中实力强大的产业化校内实训基地。牡丹江温春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1969年从药理实验室起步,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于1999年完成了对“富锦市九龙制药厂”的资产重组,组建了“富锦市温春九龙制药厂”;2002年与上市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合资,共同组建了“牡丹江温春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行销东北三省与内蒙,是学院制药类专业、管理类专业和财经类专业的校内实习基地。以此为依托开办制药专业,实行前校后厂、双元制(1+1)教学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学院、企业共同进行培养,学生顶岗实训期间 还可获得可观的工作报酬,是开展勤工助学的重要方式,采用这种模式培养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适应性强,进入角色快。农科教服务中心,拥有耕地77公顷,内设日光节能温室、组织培养室、农产保鲜室、家畜饲养场、种蜂场、兽医院等教学实训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场所,是牡丹江市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区和种植类、养殖类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校内实习基地。学院及各系从开展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与周边的农业行政事业部门、农业企业、农业集团公司、金融部门、农业服务部门等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了35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基地方接纳学生实习,参与业务活动和生产实践,并为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学院派出教师与基地方共同进行开发研究,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服务。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院设立“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152站、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考试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15025站,国家质量认证培训中心批准在我院设立ISO内审员考试站,可以面向学生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工作。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通过技能鉴定和考试,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 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还通过组织考试取得通用的会计上岗证、球算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外语等级证等。这些证书的取得,为顺利就业创造了重要条件。 学院设有培训部开展成人教育,通过成人高考面向在校生及社会招生,学生在读中专、专科的同时,还可兼读专科或本科,提高学历层次。 学院设立了专门就业指导机构,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现已与省内外 二百余家用人单位签订了用人协议,形成了稳定可靠的就业网络,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去向有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科研、统计、农业经济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绿色食品中心、种子、学校、工厂,公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 就业地点多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长春、沈阳、大连、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桂林、长沙、烟台等地。 学院建有四栋学生宿舍楼,环境宽敞明亮、舒适安全。房间内电话、衣柜等设施齐全,并分设4人、6人、8人、10人不同档次的住宿房间;设有三个学生食堂,环境优雅,管理井然有序,主副食各20-30个品种,经济实惠;设有卫生所,满足学生就医防疫的需要;校内建立了后勤服务中心,包括小百货、理发、裁剪、修表、修鞋、冷饮、洗衣、浴池等服务项目;设有多功能俱乐部,满足学生文艺活动的需要。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学院形成了人才培养基地化,合作办学国际化,校企一体、双元制教学,校农合作、产学研紧密结合,教科农工贸全面发展,仿真模拟教学,多种形式办学,与就业准入制度接轨,毕业生就业率高等特色和优势,为向更高目标攀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