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哪些?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哪些?
建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测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以及特种工上岗证等等,具体的要看你所从事工作类别、专业类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和颁发。
2、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哪些内容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编辑词条城市规划师 目录 什么是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编辑本段什么是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 1999 〕 39 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0 〕 20 号), 2001 年 5 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 2001 〕 38 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10 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1999)39号文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者: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实效性: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颁布者: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24 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硕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博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4、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哪些?
建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测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以及特种工上岗证等等,具体的要看你所从事工作类别、专业类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和颁发。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哪些?
建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测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以及特种工上岗证等等,具体的要看你所从事工作类别、专业类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