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职业怎么填 事业编制职业如何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事业编制职业怎么填 事业编制职业如何填
1、在职人员:填写当前岗位职务;
2、没有职务或者职称高于职务:填写职称,如高级教师等;
3、应届毕业生:若有职称,填写相应职称,若没有填写“无”。
4、职务就是在单位里从事的工作的行政职务名称,是指报考者在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比如某公司部门主管、某公司出纳、一般员工等。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第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设区的组团式城市也可由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600人以上。第六条 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市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4年制1000人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中心小学和若干完全小学或初等小学,初等小学以学生上学单程距离2公里左右为原则规划设立。初等小学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教学业务和教职工由乡镇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管理。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第七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第八条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副主任、总务副主任各1人;不设政教处的可配备相当教导处主任一级的政教干事1人。第九条 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第十条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配备校长1人。农村初等小学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第十一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省委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第四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第十二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第十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第十四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职业中学10-14节,高中10-14节,初中12-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学生班额标准: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48人/班;市区、县镇小学45人/班;农村小学40人/班,山区、湖区、海岛等人口特别稀少地区30人/班。职业中学中的特殊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班额。第十六条 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详见附表。 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和市区、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完全中学分别按高中、初中的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的编制标准计算。因特殊原因造成班额超员的,其超员部分可累计折算成标准教学班,按编制标准的50%计算。教学班平均学生数少于标准班额的,其教职工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酌减,核减幅度一般应控制在编制标准的20%以内。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小学,可举办复式班,复式班教职工配备的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控制在3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