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1、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 省、州。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鉴定人员和职业工种预测。
2、确定鉴定范围。包括职业(工种)名称、职业(工种)定义和适用范围。
3、确定鉴定标准,包括鉴定范围所列的职业(工种)在实施鉴定时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实施工作中采用的主要鉴定考核方式。
4、鉴定工作日程总体安排。
5、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6、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即成为一定时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下发到所属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其它有关考核机构。各级。
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